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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医院年休假管理规定的通知
时间:2015年07月03日信息来源:本站原创 点击:次
景皮院字【2015】4号
关于印发医院年休假管理规定的通知
关于印发医院年休假管理规定的通知
院各科室:
根据年休假相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经研究决定,现将医院年休假规定下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附件1:景德镇市皮肤病医院年休假管理规定
附件2:请点击下载 2015年公休假一览表
附件3:请点击下载 公休假登记表
2015年3月3日
附件1:
景德镇市皮肤病医院年休假管理规定
一、享受范围
凡已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在岗员工(聘用人员以签订正式聘用合同后满1年),根据其累计工作时间,按《年休假条例》规定,每年可享受不同天数的年休假。
二、年休假期规定
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,年休假5天;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,年休假10天;已满20年的,年休假15天。 国家法定休假日、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。
医院《年休假条例》规定,员工有下列九种情形之一的,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:
1、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,请病、事假当年累计2个月以上的;
2、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,请病、事假当年累计3个月以上的;
3、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,请病、事假当年累计4个月以上的;
4、单位派出进修超过6个月以上的;
5、工伤休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;
6、当年已享受探亲假的;
7、产前假、哺乳假合计超过3个月以上的;
8、职工停工、放假、待岗4个月以上的;
9、当年已享受晚婚假的。
三、年休假休假程序
1、年休假天数由办公室核定后发放,每年的元月发放(假期不得转让)。
2、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的计算以上年度12月31日为截止日,每年的休假单使用期限从当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,过期作废。作为给员工进行休息的年休假单,医院要求各科室和职工,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,在当年度合理地使用完,在一般情况下医院原则上不实行以钱、物赎回或替代(经单位领导批准的特殊情况除外)。
3、休假人员须提前3天填写《公休假登记表》(以“天”为单位)经科室负责人签字确定,使用年休假二天以上的,须由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同意,中层干部休假须院长同意审批后执行。临床科室人员“公休假登记表”由所在科室登记备案,行政人员“公休假登记表”由办公室登记备案。
4、各科室人员应轮流休假,保证工作正常运行。
四、在休假期间,通讯工具必须保持畅通。